(一)承认省医学会章程。
(二)遵纪守法,践行科学道德规范。
(三)有加入省医学会意愿。
(四)普通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1.高等医学院校大专及以上毕业,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,在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工作者。
2.在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(机构)中,从事医药卫生相关专业工作。
3.高等医学院校在读的优秀研究生(含硕士、博士)。
(五)专科高级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1.省医学会单位会员中,取得中级职称,或取得博士学位者。
2.省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,取得高级职称者。
3.省医学会单位会员中的医药卫生企事业单位高级管理人员。
4.在从事医药卫生事业相关工作中,取得突出成绩,享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专家。
5.符合组织工作专家委员会提出的其他条件。
(六)学会荣誉(名誉)会员包含学会荣誉会长、会员,专业委员会(专科分会)名誉主任委员、顾问,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:
1.省医学会荣誉会长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(1)我省医药卫生机构生命科学和医学学部、医药卫生学部“两院院士”;
(2)对四川省医学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省外“两院院士”或国际知名专家等;
(3)已卸任的省医学会理事会会长。
2.省医学会荣誉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(1)已卸任的省医学会理事会副会长;
(2)已卸任的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主任委员;
(3)四川省医疗卫生终身成就奖获得者,四川省卫生健康从业50年荣誉奖章获得者。
3.专业委员会(专科分会)名誉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(1)已卸任的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(专科分会)主任委员;
(2)已卸任的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副主任委员。
4.专业委员会(专科分会)顾问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(1)已卸任的省医学会专业委员会(专科分会)副主委及以上职务;
(2)已卸任的中华医学会专科分会委员及以上职务专家;
(3)对省医学会及专业委员会(专科分会)发展有特殊贡献的专家。
(七)单位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:
1.各市(州)医学会、科学城医学会。
2.与省医学会专业有关、自愿参加省医学会活动,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一定数量科技人员,依法登记成立的医疗卫生、医学教育、医学科研机构和医药企业等单位。